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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才玩忽职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韦*才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都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韦*才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韦*才不服,以原判认定都安瑶族自治县水政监察大队有收取水资源费的工作职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认定的水资源费损失数额严重违背法律和客观事实,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韦*才及其辩护人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韦*才作为都安瑶族自治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不履行征收水资源费的工作职责,致使水资源费流失达325641.8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都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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