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黄正能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区检刑诉(2014)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间,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政府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时任防城区那梭镇村镇建设管理所所长的被告人黄*负责该工程那梭镇该工程的核查、危房等级评定、验收等工作。黄*在实际工作中,没有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的黄*、黄*、黄*、李**、邓**、黎**、廖**、陈**、黄**、覃朝益、钟**、陈**、覃**、刘*、黄**、黄*、符**、符**、黄**等19户农户获得危房改造资金补助,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4.78万元。

另查明,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黄*主动到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防城区人民政府2011年、、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资金发放表,、银行明细表,房屋安全评定报告,房屋危险性评定表,中共**员会文件,防城区住建局文件,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聘用人员花名册、登记表,中共**员会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及人员编制方案,聘用合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身份证,证人朱**、石熙权、陈**及陈**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的犯罪情节较轻,本院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二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