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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公诉刑诉(2015)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3日,被告人马某某被洛南**中心卫生院任命为洛南县**服务办公室卫生监督组组长。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陕西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导手册(试行)》、《洛南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等规定,卫生监督组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是洛南县**服务办公室卫生监督组的主要职责之一。由于被告人马某某未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对辖区内的非法行医定期进行巡查,致使没有乡村医生从业资质的刘某某在贾某某负责的洛南县城关镇八里村卫生室长期从事非法行医活动。2015年6月15日,刘某某在洛南县城关镇八里村卫生室内为患者范某某(三岁多)诊疗时,未做头胞曲松*过敏试验,即对范某某静脉滴注头胞曲松*,致范某某因过敏性休克而死亡。刘某某已以涉嫌犯非法行医罪被另案处理。

又查明,另案处理的被告人贾某某在案发前兼任洛南县城关镇八里村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对本辖区非法行医做好日常监测,对发现涉嫌非法行医行为及时报告洛南**生监督组是其主要职责之一。

刘某某非法行医一案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为了逃避责任,遂对2015年第一季度部分医疗机构巡查记录表、非法行医摸底排查责任报告书、村级卫生目标责任书进行了补签。

在侦查阶段,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其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洛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洛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薛**、赵*出具的情况说明、洛南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洛南县公安局民警吴**、王*出具的抓捕经过、洛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户籍证明信及被告人马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洛**关中心卫生院洛**(2013)144号文件关于马某某职务任命的通知、洛南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洛城政发(2015)90号关于印发《洛南县城关镇2015年打击非法无证行医及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洛南县城关镇八里村卫生室执业许可证、被告人贾某某的乡村医生职业证书、陕西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证书、预防接种人员合格证书、洛南县城关镇乡村医生(个体医生)医疗安全责任合同书复印件、洛南县乡村医生考试成绩合格证复印件、洛**生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西**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西交司法鉴定中心(2015)病鉴字第141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西**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西交司法鉴定中心(2015)毒检字第250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洛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刘某某非法行医案现场照片、《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陕西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导手册(试行)》、《洛南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洛**生局洛**(2011)198号文件关于建立打击非法行医监测点的通知文件、洛**生局关于印发《洛南县2015年打击非法无证行医及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洛南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洛城政发(2015)90号关于印发《洛南县城关镇2015年打击非法无证行医及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洛南县城关镇卫生室基本情况备案登记表、城关镇村级卫生室公共卫生工作分工及其责任承诺书、洛南县城关镇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职责分工责任承诺书、村(居)医疗机构及辖区内非法行医协管工作责任书、洛南县城关镇乡村医生(个体医生)医疗安全责任合同书、洛**关中心卫生院洛**(2014)142号关于城关镇2014年下半年辖区内非法行医摸底调查情况的报告、医疗机构巡查记录表、洛南**中心卫生院洛**(2015)48号关于城关镇2015年打击非法行医及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专项行动的摸底调查情况的报告、证人王某某、雷**、杨**、张某某、程某某、赵**、罗某某、雷**、赵**、陈某某、白某某、杨**、薛某某、尚某某、吕某某、杨**等人证言、另案处理的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另案处理的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及辩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对管辖区内非法行医的巡查、摸底排查、考核及日常监管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上报刘某某的非法行医的情况,造成刘某某长期在贾某某负责的城关镇八里村卫生室从事非法行医活动,且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惩处。被害人范某某的死亡与被告人马某某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一定关系,但其主要原因是由于洛南县城关镇八里村卫生室法定代表人兼任八里村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的贾某某故意隐瞒不报其儿媳刘某某在该村卫生室非法行医行为所致,故可对被告人马某某所犯的玩忽职守罪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故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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