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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旬检公诉刑诉(2014)第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师芳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龚*自2012年2月至今,一直负责旬阳县国土资源局甘溪国土资源所的执法监察工作,对辖区内的违法用地进行巡查和调查处理。2011年5月份,旬阳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梁某某与甘溪**委会成员商定,租用该镇梯岩村四组基本农田20.10亩建鱼塘发展水产养殖。在未按规定办理相关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情况下,于2012年3月开工建设,2012年8月建成投入鱼苗,后又于2013年下半年对鱼塘进行扩建、于2014年在租用地内建临时用房经营农家乐。2015年元月份,旬阳县国土局进行执法大检查后,旬阳县**有限公司才与甘溪镇政府签订设施用地协议。同年5月份,甘溪镇政府方将有关备案资料报国土资源局进行备案,国土局经审查认定所占用土地为基本农田,故复函不予备案。期间,被告人龚*从未发现和调查处理春林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的违法用地行为,造成了国家基本农田20.10亩被毁损的严重后果。

经当庭出示证据及被告人质证,上述事实,有立案侦查决定书、春林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占用基本农田情况说明、占用基本农田测绘图、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备案申请书、用地协议书、旬阳县发**殖有限公司扩建项目备案确认书的通知文件、租地合同、旬阳县国土局关于春林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水产养殖设施农业用地不予备案的复函、旬阳**委员会关于成立甘溪国土所人员编制和职责的文件、旬阳县国土局关于龚*任职的文件、甘溪国土所关于所上人员具体分工的会议记录、旬阳县国土局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方案》的文件、证人粱某某、王X、马X、宋XX、王XX、朱XX、刘XX、牛XX等34位证言等证据在卷可证,被告人龚*亦供认不讳,可以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身为国土资源所副所长,在其负责的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没有履行其应尽的监管职责,致使春林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在没有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土地建养鱼塘,造成基本农田20余亩被毁,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龚*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龚**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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