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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白*玩忽职守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陕西**民法院审理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白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志刑初字第000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白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白某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白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白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白某某撤回上诉。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刑初字第000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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