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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付*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临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子光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0月8日以(2011)巴*二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刑满日期2015年10月11日止。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于2015年7月14日以罪犯付*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公开开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认为,罪犯付*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2年5月、8月、11月,2013年2月、4月,2014年3月共记功6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光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付*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付子光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零二十八日的刑罚执行,释放日期为2015年8月13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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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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