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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陆某某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某、陆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某、陆某某及辩护人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钱某某、陆某某系由浦东新区合庆镇人民政府任命及聘请,分别担任浦东新**理办公室主任、办事员,负责审批、审核合庆镇村民建房申请,开具、发放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07年12月,浦东新**村村委会为非法获取浦东机场北通道项目动迁补偿款,利用依法应当拆除的无证民房,以村民陈某某的名义向合庆**办公室提出申办虚假的建房许可证。被告人钱某某、陆某某明知勤**委会提供的陈某某户建房申请材料内容虚假,为循私情,仍接受勤**委会秦某某、顾某某的请托,违反规定,批准陈某某户建房占地70平方米并开具了浦合土字(2007)第131号建房许可证。嗣后,勤**委会利用上述建房许可证,作为应拆无证民房的权属证明之一,参与浦东机场北通道项目动迁,共非法获得动迁安置房一套、动迁补偿款人民币68万余元及动迁过渡费人民币10万余元。其中,由被告人钱某某、陆某某违规批准、发放的上述建房许可证,造成国家动迁款直接损失人民币71万余元。

2013年4月24日,被告人钱某某、陆某某接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某、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秦某某、顾某某、沈某某、奚某某、蔡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费某某、谢某某、刘某某、姜某某、陶*、陶*、龚某某、陶*的证言、主体身份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履历表、职务任免通知书、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职责证明、相关的通知、补偿安置资料、动迁协议、财务凭证、可行性报告及工程费用的请示、函、批复、会议纪要、拨款凭证、记账凭证、土地使用审批资料、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陆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钱某某、陆某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钱某某的辩护人所提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钱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陆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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