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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滥用职权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南京**民法院审理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江宁刑二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宣判后,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上诉人王**在二审期间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刑二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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