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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健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1年10月27日,连云**人民法院作出(2011)港刑初字第0162号刑事判决,认定钱健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5日至2017年10月4日),并处没收财产40000元。没收非法所得161500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日交付执行。2013年9月26日,经本院(2013)徐*执字第139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0月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城监狱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苏*狱假建字第55号《提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钱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教员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记奖二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收财产已执行四万元,判决时违法所得已全部退出。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假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钱健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没收财产40000元已缴纳,没收非法所得161500元已缴纳。社区矫正机构为其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受该犯为社区矫正对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钱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准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钱*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0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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