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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2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12)徐**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郭**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4日至2025年7月3日),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已追回的受贿赃款上缴国库,未追回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苏徐狱减建字第72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系病犯,努力完成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郭**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已追回受贿赃款310万元,没收个人财产已执行6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郭**的刑期减去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9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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