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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2年11月27日,徐州**民法院做出(2012)云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2年6月10日至2025年6月9日),赃款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苏徐狱减建字第13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杂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涉案赃款已退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张**的刑期减去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6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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