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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潘**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7日作出(2009)宝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19年8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10月18日、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1)、(2013)宁刑执字第7650号、第1096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潘*东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1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高淳监狱以罪犯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潘**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潘**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三日(刑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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