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裘纪言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民法院审理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裘纪言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2日作出(2014)绍诸刑初字第121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裘纪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宋**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裘纪言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

一、关于滥用职权的事实:

被告人裘**在担任绍**发办主任期间,在负责2009年越州家禽公司800万只越州鸡加工扩建项目、2009年福民鹅**鹅良种繁殖基地扩建项目、2010年辉达养殖公司年产12000头猪生态养殖扩建项目、2011年精酿食品公司收购南美白对虾及蔬菜592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的前期准备、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申报和验收过程中,明知上述四家企业的农发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项目申报指南等政策文件规定,存在不符合申报条件或不符合项目验收要求等情形,仍不正确履行职责,且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致使不符合申报立项条件或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上述四个农发项目通过申报立项、验收,致使上述四家企业违规获得财政补助资金共计725万元,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具体如下:

1、2008年,被告人裘**在负责组织申报浙江省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过程中,在越**公司所申报的年屠宰800万只越州鸡加工改扩建项目中,明知该公司之前未从事家禽屠宰加工却在项目材料中弄虚作假,将项目包装成“改扩建项目”的情况下,仍违规将该公司项目上报至浙江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2011年6月,绍**发办牵头组织绍**业局、绍**政局、绍**计局等相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验收。根据《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办法(试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完成项目计划和初步设计中各项建设任务,且项目通过验收必须具有显著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被告人裘**在明知该项目建设尚未完成,不符合验收条件,且项目未产生任何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情况下,违规让该项目通过验收。验收后,被告人裘**也未对项目进行跟踪问效,致使项目至今仍未投入生产。越**公司违规获得财政补助资金共计200万元,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

2、2008年-2011年间,被告人裘纪言在组织申报、验收2009年浙东白鹅良种繁育基地改扩建项目过程中,明知福**公司当时仅为绍兴市级龙头企业而非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依据相关文件规定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违规同意将该项目通过申报审核,向省农业厅进行上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被告人裘纪言明知该项目基建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存在建筑发票代为虚开、现金结算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等情形的情况下,仍然先后四次签字同意拨付财政补助资金。2011年6月,绍**发办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和市审计局的相关人员对该项目进行了验收,被告人裘纪言明知该项目存在部分设施未按计划完工、实际投资额少于计划投资额以及工程款支付存在现金结算等不规范的情况下,仍然审批同意该项目通过验收,致使福**公司违规获得财政补助资金共计240万元,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

3、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裘纪言在组织申报2010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年产12000头猪生态养殖扩建项目过程中,明知项目申报单位辉达养殖公司经营期和当时公司资产规模不符合相关申报指南规定,不具备申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且将在项目申报前已经建成的四间猪舍也作为计划建设内容进行申报,仍同意将该项目进行上报并通过验收,致使辉达养殖公司违规获得财政补助资金共计200万元,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

4、2011年,被告人裘纪言在组织申报2011年绍兴市收购南美白对虾及蔬菜592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过程中,明知按规定申请该贴息项目的流动资金贷款应当用于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实际却用于该公司的基建工程和设备采购,未对该项目中流动资金贷款的真实用途进行检查核实,违规同意将该项目通过审核、申报,致使精酿食品公司违规获得财政贴息资金85万元,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

二、关于受贿的事实:

2006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裘**利用担任市农发办主任的职务之便,为相关企业在获取国家农业财政补助资金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精酿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绍兴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蔬菜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辉**公司董事长周*、福民鹅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越**公司董事长张**5人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9万元。具体如下:

1、2006年7月左右的一天,俞*为在其公司申报的2004年蔬菜深加工项目验收中得到被告人裘**的关照和帮忙,在被告人裘**办公室内送给其现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裘**予以收受。

2、2009年7、8月份的一天,邹*为在其公司农发项目的申报、验收等工作中得到被告人裘**的关照和帮忙,在绍兴一农庄内送给被告人裘**现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裘**予以收受。

3、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周*为了在其公司农发项目的申报、验收中得到被告人裘**的关照和帮忙,在被告人裘**办公室内送给其现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裘**予以收受。

4、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及2011年6、7月份的一天,朱*为感谢并继续得到被告人裘**在其公司农发项目申报、验收等工作中的帮忙,先后两次在绍兴国际大酒店及被告人裘**办公室内送给其现金共计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裘**均予以收受。

5、2012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裘**在其办公室内示意张*甲向其购买一款其从张*乙处以1.7万元的价格购得的翡翠玉,张*甲为感谢被告人裘**在担任市农发办主任期间对其公司在项目申报、验收上面的关照,明知该翡翠玉与实际价值不符的情况下,仍以3.7万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裘**购买该翡翠玉,被告人裘**以此方式收受张*甲所送的现金人民2万元。

归案后,被告人裘纪言主动交代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并由其家属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9万元。

三、关于被告人裘**身份、历任职务、相关职权职责情况:

被告人裘**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其于2002年9月至2013年3月担任市发改委农村经济发展处处长,2003年10月至2011年9月兼任绍兴市**办公室主任,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绍**发办原系绍**改委下属正科级全民事业单位,主要负责监督检查项目计划报告情况;承办市本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准备和申报工作;按省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对竣工项目及时进行验收等。农村经济发展处(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主要负责研究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申报农业、林业、水利限额以上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等。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原判确认了相应的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裘纪言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共计72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又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人民币9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裘纪言一人犯数罪,应予并罚。鉴于其在归案后主动交代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能退缴全部受贿赃款,对受贿部分犯罪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裘纪言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二、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九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二审请求情况

裘**上诉提出:1、本案滥用职权中所涉的项目牵涉很多环节,需要层层上报,项目最终能否申报及申报成功的决定权在于市财政局及省农业厅,而并非在农发办。其是按照当时的特定背景下,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积极履行职责。项目存在瑕疵是当时特定环境下不可避免的。其不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故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2、其受贿系事出有因,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裘**的辩护人提出:一、裘**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具体理由如下:1、本案中所涉的项目申报需要多环节的把关。项目验收经过各职能部门共同完成,农发办与其他职能部门并不是上下级关系,各个职能部门均有自己独立发言权和表决权。申报项目审批最终决定权在省有关职能部门。在项目集体验收过程中其他职能部门也明知项目存在问题而予以通过。因此违规发放财政补贴,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是由多种原因导致的,并不是上诉人裘**滥用职权所致。2、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应该是既定而且是无法挽回的。本案中四个项目所获资金均用于项目本身,并没挪作他用,这些项目是客观存在的,故本案并未造成国家经济损失。3、越州鸡项目是2011年6月验收通过,裘**于2011年6月实际上已经不再担任农发办主任,其不应当再对之后越州鸡项目的跟踪问效承担责任。4、根据《浙江省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规定,与农民联系紧密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也是农发项目的扶持对象。福民鹅业公司属于市级龙头企业,故农发办上报浙东白鹅项目不存在违规申报的问题。5、浙东白鹅项目的主办单位是**业部,作为项目协办单位市农发办主任裘**不应当对此单独承担责任。二、原判对受贿罪的量刑过重。裘**受贿主要是为了迎合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受贿原因与一般受贿案件有所不同,在量刑中应当有所体现。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1、从宏观上分析,裘**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从微观上分析,本案的四节滥用职权的事实也均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裘**的行为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2、裘**受贿金额9万元,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具有自首情节,一审对其减轻处罚。一审判决已经考虑了本案的受贿金额和具体情节,对受贿部分的量刑适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基本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裘纪言滥用职权、受贿的犯罪事实清楚,有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张**、朱*、周*、俞*、丁*、钟*、王*、童*、孙*、张**、邹*的证言,书证《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实施办法》、《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办法(试行)》、《浙江省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暂行办法》、《关于下达2009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贴项目计划的通知》(浙农综办(2009)58号)、《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农业综合发开财务管理办法》、《浙江省招投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浙江省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贴项目申报指南》、《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省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省财政贷款贴息申报指南》《浙江省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年屠宰800万只越州鸡加工改扩建项目档案材料、绍兴市审计局绍市审(2011)14号审计报告、验收意见、申请日期为2010年10月18日和2011年5月27日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资金保障申请单及附属材料、2009年浙江省浙东白鹅良种繁殖基地改扩建项目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绍兴市农(2008)169号关于要求上报浙江**良种繁殖基地改扩建项目的请示、浙农(2008)83号关于报送浙东白鹅良种繁殖基地改扩建农业综合开发**业部专项的请示、2009年浙东白鹅良种繁殖基地改扩建项目验收材料、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部门项目财政报账申请单、记账凭证、汇款申请书、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任务、投资计划及建设进度等、绍兴市审计局绍市审报(2010)32号审计报告、绍政办发(2007)216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第六批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通知》、浙东白鹅文件会签单2份、绍市农(2009)61号文件、绍市农(2008)169号文件、农业项目财政资金保障申请单、经营项目任务、投资计划及建设进度表、绍兴市辉达**08年公司资产规模情况说明、2010年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年产12000头猪生态养殖扩建项目档案资料、绍兴市审计局审计报告、验收意见、申请日期为2010年11月8日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资金报账申请单及附属材料、2011年绍兴市收购南美白对虾及蔬菜592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材料、申请日期为2011年9月26日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贴息资金报账申请单及附属材料、绍市审移(2014)7号绍兴市审计局审计移送处理书及附属材料、贵金属及珠宝玉石检验报告、绍兴**证中心价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人事任免通知等证据及被告人裘纪言的供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裘纪言及其辩护人提出裘纪言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上诉意见评析如下:

一、裘**的渎职行为与导致项目申报人违规获得政府补贴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裘**的行为不能决定最终项目申报结果的意见,经查:1、证人丁*的证言证实市农发办参与涉案项目申报审核主要人员有裘**、童*和其,但是这些项目能否上报、能否通过验收,都是裘**一人说了算。其和童*一般都是按照裘**的意思,做好相关工作。即便项目不符合申报条件,裘**决定上报,他们会按照裘的意思上报。涉案四个项目均存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裘**也清楚情况。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其他验收小组成员指出了项目中存在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问题,但裘**均发表了有利于项目申报人的意见,同意通过验收。在越州鸡加工改扩建项目中还向验收小组承诺农发办会进一步督促落实。验收小组成员听了裘**的意见后,也就不好再说什么,最终都同意通过验收。2、证人童*的证言证实在农发办农发项目的申报企业都是裘**亲自定的,项目能否通过验收也是由他把关决定。据其所知,越州鸡加工改扩建项目申报是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当时裘主任决定上报,其也不敢多说什么。这个项目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也比较多。冷库和家禽屠宰生产线均未投入生产使用,但裘**说这个项目时间拖得有点长了,省里可能会通报批评,会影响其他项目的申报,还承诺市农发办会督促冷库和生产线尽快投产。验收组就同意了裘**的意见让项目通过验收。3、证人孙*的证言证实其参与了本案三个涉案项目的验收。项目验收是市农发牵头组织,验收小组由市农发办、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派人组成,裘**是带队领导。验收的内容主要是对照项目计划实施表,查看项目完成的情况。具体能不能通过,最主要是由裘**来把关的。在验收浙**良种繁育基地、越州鸡、生猪生态养殖改扩建项目中,其余验收组成员发现了项目中存在不规范、不符合验收要求之处,并将这些问题作了汇报。裘**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提出项目总得来说完成情况不错,有些不足的情况也具有普遍性,同意项目通过验收。其余人听他这么说,最后也同意项目通过验收。4、证人钟*的证言证实农发项目财政报账是一般先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整理好相关的报账凭证并填写财政报账申请单后,将这些报账材料提交到市农发办审核,市农发办对报账凭证、项目实施进度、报账金额等进行把关审核后,把报账凭证和申请表提交到市财政局农业处。市财政局农业处一般由其来对报账凭证进行复核。财政局复核报账凭证形式上是否规范。至于报账凭证的真实性,是农发办负责的。越州鸡、浙东白鹅、生猪生态养殖改扩建项目其均参与了验收。验收时项目存在的问题大家都是知情的。特别是越州鸡加工扩改建项目严格按照规定,当时没有产生经济效益是不能通过验收的。市农发办应当对这个项目进行跟踪问效,加强验收后的监管,将财政补助收回,但农发办没这么做。5、证人王*的证言证实涉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都是由市农发办在组织申报、管理和牵头验收的,市农业局产业处及畜牧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是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越州鸡项目验收时冷库和屠宰生产线虽然基本建成,但都没有投入使用。验收小组验收侧重于建设内容,至于能不能产生效益主要由市农发办去跟踪把关。如果最终没有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财政补贴应该收回。6、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06年其公司申报农综项目之后,其与裘**接触比较多。裘经常去其公司考察、验收,知道其公司只有培育种鸡业务,从未有加工业务。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其公司是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越州鸡加工改扩建项目申报裘**帮了很大的忙。项目验收时验收组发现其流水线未正式投入使用,按照规定,验收肯定不能通过的,但后来是裘**帮忙通过验收。7、证人朱*的证言证实在其公司浙东白鹅项目申报之前,其问过裘**,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申报单位必须是省级龙头企业,其公司是市级龙头企业,到底符不符合申报要求。裘当时说让其放心,先把项目报上去再说,其他事情他会关照。还有其项目是在立项前2008年开工建设的,部分建筑发票是虚开的,在验收时其还虚报了投资额,这些情况裘**也是知道的。8、证人周*的证言证实其公司的项目在立项前,市农发办组织过一次项目申报会议,会议目的通知一下有这么个项目可以申报,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但实际上这个项目已经内定给其公司,会议只是走了个形式。在会议召开之前,裘**就跟其说过,这个他会帮其弄好,但程序还是要走一下。按照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必须是2007年年底前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龙头企业,且2008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其公司是2008年8月工商登记的,公司刚成立时注册资本是50万元,总投资最多不超过100万元,是不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其在申报时还将之前建造的四间猪舍也一并申报,这些情况裘**都是清楚的。其项目申报成功并通过验收都是裘**帮的忙。9、证人俞*的证言证实其公司贴息项目申报之前,其问过裘**,公司的流动资金贷款基本用在了基建上,这样的情况可不可以申报贴息项目。裘**说按照规定贷款必须用于采购农产品,但只要有利息单子,按照申报要求准备好材料,他会想办法的,并让其找丁*,让丁指点准备相应的材料,申报之后事情他会去跟省里商量。之后其就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及裘**、丁*的指点将营业额、农产品采购金额做大,将5000余万元的贷款都做成用于采购农产品。这个项目能顺利申报主要是靠裘**帮忙。被告人裘**的供述与上述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另裘**供述还证实浙东白鹅项目申报之前朱*跟其提起过申报条件的问题,但其让他申报了再说,并让他抓紧时间去市农发办、市农业局、市财政局三家单位会签。会签之前其与农业局的王*提起过朱*的项目,希望王*关注。三单位同意申报后,材料先申报到省农业厅和省农发办,之后再上报国**业部。为了申报成功,其还帮朱*跟省发改委区划办的领导打过招呼,还希望他能向国**业部的有关同志打招呼。

上述证据表明,裘纪言明知相关的企业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或不符合项目验收要求的情况下,仍然予以申报立项、通过验收,致使四家企业违规获得财政补助资金。虽然项目申报立项有多个环节的把关,但事实上在项目申报中裘纪言并没有遵守相关的申报流程,在农发办独揽项目申报大权,以自己的意见代替市农发办的意见,甚至利用自己的地位和关系影响其他职能部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核,帮助不符合申报条件项目申报立项。在项目验收中市农发办系验收的牵头组织单位,裘纪言作为农发办主任,验收小组组长,其在验收中所起的作用至关重要。裘纪言在明知项目不符合验收标准的情况下,仍然发表了有利于申报人的意见,缩小了存在的问题,违规同意通过验收,并最终左右了验收小组验收意见。尽管项目申报最终审核权在省农发办,但实际上项目考察、评估、筛选等基础性工作是由市农发办负责的,省农发办审核同意的行为也是由于裘纪言之前渎职行为引起。由此可见,裘纪言的渎职行为在涉案项目的申报立项及通过验收中起了关键作用,裘纪言的行为与违规发放财政补贴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

二、本案并未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意见,本院认为,国家对涉农资金的申报、发放均有明确的规定。本案的四家涉案企业获取涉农财政补助资金均不符合规定。让本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资金,势必会挤占其他符合条件企业获取资金的机会,致使涉农资金无法发挥应有的效用,显然造成了国家经济损失,损失额应当按照四家涉案企业实际获取资金数额计算。

三、不应当对越州鸡项目的跟踪问效承担责任的意见,经查,证人丁*、童*、孙*证言证实越州鸡加工项目验收时裘**作为市农发办主任针对验收小组其他成员提出冷库和生产线未投入使用的问题向验收小组明确表示市农发办会进一步督促落实。证人丁*的证言同时还证实越州鸡项目通过验收后,裘**曾经让其去越**公司看过项目现场,但只是口头要求他们投入生产,没有采取实质性的督促措施。裘**的任职文件证实裘**于2011年9月21日被免去绍**发办主任职务。上述证据表明在2011年6月项目通过验收后至正式离任之前,裘**并未对越州鸡项目进行实质性的跟踪问效。

四、浙东白鹅项目不存在违规申报的意见。经查,浙东白鹅良种繁殖育场改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证实浙东白鹅项目申报依据是《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即浙东白鹅申报的是**业部专项项目,而非浙江省一般农综项目,该项目申报条件应当适用《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而不是《浙江省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2009年**业部综合开发**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规定水禽类的项目单位须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者国家扶贫龙头企业。福民鹅业公司系市级龙头企业,显然不符合申报条件。

五、浙东白鹅项目主办单位系**业部,作为协办单位的负责人裘*言不应当对该项目承担责任的意见,经查,绍市农(2008)169号关于要求上报浙江**良种繁育基地改扩建项目的请示及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部门项目财政资金保障申请单证实浙东白鹅项目是由绍**业局、绍兴市农业综合开发办、绍**政局三家单位联合上报的项目。虽然该项目的主管单位是农业局,但该项目性质是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绍**发办实际负责了该项目的申报、验收和资金发放中的主要工作。裘*言明知该项目不符合申报条件,明知该项目存在基建工作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存在建筑发票虚开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明知该项目存在部分设施未按照计划完工、实际投资额少于计划投资额等不规范的情况,仍然同意该项目申报立项、通过验收,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对造成国家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关于裘纪言及其辩护人提出裘纪言受贿为了迎合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其受贿行为与一般受贿行为有所不同,受贿罪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现有的证据材料反映,周*、张**、朱*、俞*等人确实为裘纪言与上级部门的交往中支付过相关费用,但就本案认定的5节受贿事实中认定的受贿款项,根据裘纪言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多次供述,其均用于个人消费开支。故裘纪言及其辩护人关于受贿动机辩解显然不能成立。本案裘纪言受贿金额9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能退缴全部赃款,原审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原审在量刑时,已经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罪后表现对上诉人进行了综合考量,所有量刑情节均予以体现。上诉人裘纪言要求再予从轻处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裘**在担任绍**发办主任期间,在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及农业贷款贴息项目的申报、验收、审核资金发放过程中,徇私舞弊,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共计72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9万元,又构成受贿罪。上诉人裘**一人犯数罪,应予并罚。鉴于上诉人裘**在归案后主动交代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能退缴全部受贿赃款,对受贿部分犯罪事实予以减轻处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定罪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裘**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裘**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以及受贿罪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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