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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受贿罪,金*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4)1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经温州**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经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建议,于2015年3月11日延期审理,同月27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受贿:2010年左右,被告人金*在担任永嘉县**北分局监察中队监察员期间,接受芦田村村民厉某某的请托,为其办理三间三层农村私人建房手续,在此过程中两次收受厉某某所送香烟券,面值分别为5000元,共计10000元。

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金*将人民币10000元交至本院,用于退赃。

(二)滥用职权:2003年12月3日,三**教堂开始筹备教堂拆建工作。2006年12月15日经浙江省**委员会审核同意,永嘉**事务局于2007年7月25日同意三**教堂迁建,并于2009年12月30日由永嘉县发展和改革局立项,其中规定总用地面积约6亩,总建筑面积约1881平方米。2010年8月3日,永嘉县规划建设局出具编号为选字第201001058号的选址意见书,同意建设项目拟用地面积为6亩,拟建设规模约为1900平方米。2010年8月30日,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意三**教堂拆迁安置的预审意见,永嘉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9月7日预安排6亩用地指标供三**教堂建设所用。但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三**教堂所在“殿后山背”地块属于限制建设区域,故后续用地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均无法继续进行。

2008年,三**教堂负责人陈*真等人在未取得完整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动工抢建地基,后在当地政府、永嘉县**北分局、原永嘉县规划建设局瓯北分局等有关部门的严格管理下,三**教堂一直处于停工状态。2012年1月份,三**教堂再次动工建设,时任永嘉县**北分局监察中队监察员的被告人金*,明知永嘉县三**教堂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而未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该违法建筑行为,致使该违法建筑顺利建成,最终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经鉴定,三**教堂违法占地面积达7348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达11500.74平方米。2014年4月28日,温**委市政府和永**委县政府组织人员拆除该违法建筑,据拆除费用清单显示,拆除该违法建筑需费用672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金*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受贿、滥用职权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周*、张*、陈**、郭*、卞*、厉某某、戴*、郑*、林*、徐*、罗*的证言,同案犯何国*、谢**的供述,归案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关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查处职能分工的暂行规定》、永嘉县住房和规划建设局查处违法案件照片、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永*办发(2011)157号文件《永嘉县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若干规定》、永嘉县规划建设局出具编号为选字第201001058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共永嘉县委永**(2013)62号文件《永嘉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永嘉**源局永土资发(2011)99号文件《永嘉**源局违法案件查处规定》、2012年瓯**分局监察中队责任区划分、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2013)189号文件《温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考核办法》、永嘉**委员会永编(2010)3号文件《关于设立县国土资源局瓯**局的批复》、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永嘉**源局2008年6月12日出具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公务员(参照机关工作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审核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永嘉县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瓯北农村私人建房用地调查处理单、永嘉县人民政府永*发(2008)59号文件《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瓯北镇总体规划的批复》、三**教堂审批进程中相关审批文件、三**教堂违法建筑拆除时各类人工和机械结算清单,三**教堂违法建筑拆除过程照片、永嘉县公安局网警大队关于三**教堂违法建筑的网监材料、永嘉**源局瓯**局耕地报告制度和违法用地月报表(2012年度)、永嘉**源局瓯**局违法用地巡查报告单(2012年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记录簿、国土资源监察动态巡回检查记录、现场勘验记录图、永嘉县**规划办公室鉴定书、永嘉县为民土地勘测服务有限公司测绘成果书、关于三**教堂迁建工作的请示、关于要求解除三**教堂迁建事宜召开各部门协调会议的报告、土地违法占用报告及附表、违法用地巡查情况报告及附件、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预收款凭证以及被告人金*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又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结合其执法过程中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本案的违章建筑涉及到民族宗教等敏感问题,管理难度较大;教堂的违法建成系规划、土地等相应职能部门共同的不作为等多方面原因造成;又已积极退出受贿赃款,决定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金*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还提出,永嘉县人民政府永政办发(2011)15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功能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本行政区域内整治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整治、查处、强制拆除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联合执法行动。”由此可见,教堂违建的主要责任在功能区管委会与街道办事处,非被告人金*。本院认为,第六条虽规定功能区管委会与街道办事处为本行政区域内整治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但也规定其只起组织、协调作用,具体的土地管理职责仍须国土部门履行,该文件第七条就有明确规定,相应土地法律、法规也规定明确,相应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

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已交至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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