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王**犯徇私枉法罪一案

审理经过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3)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徇私枉法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于2013年1月初,多次与时任许昌县公安局张*派出所指导员的刘xx(另案处理)商量为涉嫌受贿犯罪的嫌疑人沈xx制造虚假立功条件,以便使沈xx能够减轻判决、逃避处罚。2013年1月29日,刘xx将许昌县张*镇寨张村村民张xx被**安部网上追逃的信息透漏给被告人王**,被告人王**打听到张xx在家的情况后,让沈xx直接去张*派出所找刘xx反映张xx在家的信息,制造**安部网上逃犯张xx是沈xx举报的假象;2013年2月28日,在刘xx拒绝为沈xx出具其有立功情节的证明时,被告人王**出面求情,让刘xx违背事实出具了“沈xx协助抓获逃犯张xx”的虚假证明,被告人王**得到该证明后转交给沈xx;2013年3月初,被告人王**请求刘xx提供张xx案卷笔录等卷宗材料,被告人王**得到该证明后转交给沈xx;2013年3月19日,在鄢**民法院的法官郑**、张**到张*派出所找到刘xx核实证据前,被告人王**提前通知刘xx让其继续隐瞒事实真相,刘xx再次出具虚假的情况说明。以致鄢**民法院认定沈xx有立功情节,对沈xx作出减轻处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的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于2013年1月初,多次与时任许昌县公安局张*派出所指导员的刘xx(另案处理)商量为涉嫌受贿犯罪的嫌疑人沈xx制造虚假立功条件,以便使沈xx能够减轻处罚。2013年1月29日,刘xx将许昌县张*镇寨张村村民张xx被**安部网上追逃的信息透漏给被告人王**,被告人王**打听到张xx在家的情况后,让沈xx直接去张*派出所找刘xx反映张xx在家的信息。2013年2月28日,在刘xx拒绝为沈xx出具其有立功情节的证明时,被告人王**出面求情,刘xx为沈xx出具了“沈xx及时向派出所提供情况,成功抓获一名逃犯”的证明,被告人王**得到该证明后转交给沈xx;2013年3月初,被告人王**请求刘xx提供张xx案卷笔录等卷宗材料,被告人王**得到该证明后转交给沈xx;2013年3月19日,在鄢**民法院的法官郑**、张**到张*派出所找到刘xx核实证据前,被告人王**提前通知刘xx让其继续隐瞒事实真相,刘xx再次出具了“沈xx举报逃犯,张*派出所出于对举报人的保护,无留下文字性材料”的情况说明。以致鄢**民法院认定沈xx有立功情节,对沈xx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供述:2013年1月初的一天(具体那一天我记不清了),我的干亲戚沈xx问我能不能给他弄一份立功材料,他因为收受药品回扣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过了春节鄢**法院就要开庭审理了,律师告诉他说要是有个立功行为的话可以减刑。我答应帮他问问。过了几天,我就去张*派出所找周xx,对周xx说我干亲戚沈xx想弄个立功,举报个小偷小摸的算不算?周xx说不算,必需是刑事案件,我说那我回去找找。过了几天,我去张*派出所找到刘xx,给刘xx说了沈xx因为经济犯罪被鄢陵检察院立案了,现在取保候审,沈xx的律师说弄个立功材料在法院判决时可以减轻处罚。我问刘xx咋样做才算是立功,刘xx说必需是举报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协助抓捕在逃犯的才算是立功,刘xx问我手里有没有这样的线索,我说没有,我让刘xx帮忙提供一个能够立功的线索,刘xx说这得遇机会。过了10天左右,周xx晚上在值班时打电话说让我去张*街上卢记烩面(回民饭店)吃烩面,我说中,随后我就去了,到那里后见刘xx也在,吃饭的过程中,我又问刘xx:“上回我给说你的那个立功的事有头绪没有?”刘xx说:“最近没有机会,等以后再说吧。”过了几天,沈xx问我:“立功的事弄的咋样了?”我就又和刘xx联系,刘xx说:“这几天没有合适的案件呀。”又过了几天,也即2013年1月底的一天上午,刘xx开车路过我的手机话费缴费店门口时,找到我说:“寨张村的张xx你知道不知道?”我问:“他咋了?”刘xx说:“张xx被网上通缉了,你干亲戚(沈xx)不是想弄个立功吗,你打听打听张xx在家不,打听到了去所里给我说说。”我说:“中啊,他(张xx)大概有多大年龄?”刘xx说:“有30岁左右。”他说完就开车走了。我去我的店西边买东西时碰到我们镇张三村一个叫“卢xx”(大名我不知道)的人,我就问“卢xx”:“寨张村的张xx你认识不?”他说认识,他和张xx是同学。我问卢xx:“他是不是和别人打架了?他在家不在?”卢xx说:“是在东北跟别人打架了,现在在家呢。”得知张xx在家的信息,我就电话通知了沈xx说:“你要立功的事情有机会了,张*派出所的指导员刘xx刚才给我说,寨张村有个叫张xx的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了,我打听到了张xx现在在家,你去张*派出所把这情况向刘xx说说。”沈xx当时在外面办事,他问下午去派出所行不行。我说:“那你下午一上班就直接去吧。”当天下午,沈xx去张*派出所找到刘xx说了张xx在家的情况。2013年2月底,沈xx给我说快要开庭了,需要向法院提供立功材料。我就让沈xx直接去找刘xx开具立功证明。沈xx去找刘xx开证明时,刘xx没有给他出具证明,沈xx就给我打电话说刘xx不给他开。我说:“你不用管啦,他不开了我回头去找他。”第二天上午,我就去找刘xx,在刘xx办公室我对刘xx说:“沈xx是我儿子的干爹,也不是别人,现在需要开立功的证明,咱俩关系这么好,你咋不开呢?”刘xx说:“张xx投案与沈xx没有任何关系,沈xx构不成立功,我咋开啊?”我说:“那你写成张xx投案与沈xx有关系不就行了,算我求你帮忙了,沈xx在鄢**院那边都协调好了,只是走一下过场(法律程序),咱有情后补,你还不相信我吗?”在我的再三请求下,刘xx说:“中啊,我弄好了给你联系。”当天下午,刘xx给我打电话说材料弄好了,让我去取。我取到证明材料之后,就打电话通知沈xx把证明材料拿走了。过了几天之后,沈xx又给我说,只有证明不行。律师还要沈xx提供张xx的笔录等案卷资料复印件,并且要盖公章。我又找到刘xx,给他说还要提供张xx的笔录等案卷资料复印件,刘xx当时说:“有个证明都行了,怎么还要这要那的?”我说:“现在律师提出来了,你帮忙帮到底吧。”刘xx说:“这我得找找。”我说:“中,你弄好了给我联系。”刘xx说:“好。”说完我就走了。好像是第二天,刘xx给我联系说张xx的笔录等资料复印件弄好了,让我去取。我就到张*派出所刘xx的办公室拿到了这些资料。拿到这些资料之后,我就给沈xx打电话联系,得知他在许昌市健康路与文峰路交叉口东桥头附近后,我就开着车到许昌市健康路与文峰路交叉口东桥头处把这些资料交给了沈xx,然后我就开着车回家了。2013年3月14日沈xx的案子在鄢**法院开庭审理。当时我陪着沈xx去开庭。开完庭之后,沈xx对我说法院可能要去找刘xx核实他出具的证明,让我提前给刘xx说一声(害怕刘xx把实际情况提供给鄢**法院的法官)。回来后,我就电话通知刘xx说:“最近法院要去找你核实情况,你心里有个数。”刘xx问我:“还调查啥呢?”我说:“可能是法院调查沈xx立功的事情是否属实,这也是走走过场,沈xx说鄢**院那边都协调好了,你还按原来证明的内容再证明一下。”刘xx说:“那中,你别管了。”过了几天,刘xx就给我打电话说鄢**法院的两名法官去张*派出所找他核实情况的事情,埋怨我办事不周全。我说请他吃饭,他拒绝了。

2、证人刘xx证言:2013年1月份的一天(具体那一天我记不清了)我所干警周xx给我说,王**(小名“王xx”)想弄个立功材料,我当时说得等机会。后来王**也多次找到我,说他儿子的干爹沈xx(时任许昌县某卫生院院长)因为医药回扣经济犯罪被鄢陵检察院立案侦查了,现在取保候审,沈xx的律师说弄个立功材料可以减轻处罚。我说立功得遇机会,你可以摸一下吸毒、盗窃之类的刑事犯罪线索提供给我们。当时王**也没有具体的线索可以提供给我们。因为王**与我的关系也不错,我就想着遇着机会的话帮他的忙。2013年1月29日上午,我在浏览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库的时候,发现了我所辖区寨张村村民张xx被网上追逃的信息,当天上午我就把这个信息透露给了王**,让王**把这个立功的机会给沈xx,当天下午沈xx到我办公室里给我说张xx在家,说完后他就走了。沈xx走后我对他说的话也没当回事,当时既没有布控,也没有把此消息报告给所长李xx和所里的其他同志。结果第二天即2013年1月30日,张xx在我所干警的劝说下到我所投案了。大概过了一个月时间,沈xx找到我,让我给他出具协助抓捕逃犯张xx的证明材料。我当时就拒绝他说张xx投案与他没有关系。我拒绝了沈xx之后,王**又带着沈xx找到我说:“这不是别人,他是孩子的干爹呢,要是别人我就不求你帮这个忙了,事情又不大。我们与鄢**法院和检察院都沟通好了,只是走一下过场(法律程序),有情后补啊。”我出于对王**的友情,就为沈xx出具了虚假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是我在电脑上编辑之后直接打印出来的,并加盖了我们派出所的公章(我带队值班的时候,公章就由我保管、使用)。过了几天之后,王**又找到我吗,说律师还要张xx的笔录等案件资料复印件,并且要盖公章。我当时说:“有个证明都行了,怎么还要这要那的?”王**说:‘现在律师提出来了,你帮忙帮到底把。’我说:‘这我还得找找,弄好了给你联系。’说完这些之后王**就走了。好像是第二天,我就去许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情报信息中队干警关xx处,以**安部网上追逃人员张xx的档案材料所里需要留存为借口,复印了张xx的档案材料,并加盖了县公安局的印章。之后,我就把张xx的笔录等材料在我的办公室里交给了王**。还有2013年3月19日在鄢**法院的法官找我调查我为沈xx出具的证明真实性之前,王**提前给我打电话说鄢**法院的最近可能要来找我核实情况,让我心里有数(继续隐瞒事实真相)。

2013年1月19日,鄢**法院的两名法官到我们派出所找到我,向我了解我出具的那份关于沈xx有立功行为的证明材料,问我当时为什么没有文字性的材料,我说因为当时沈xx就过来说了一声张xx在家,出于对举报人的保护就没有留下文字性的资料,然后那两名法官就让我出具一份沈xx举报没有留下文字性材料的情况说明,我就按照他们的要求手写了一份情况说明,还在我2013年2月28日出具的那份关于沈xx协助抓捕张xx的证明上补签了我的名字。

3、证人沈xx证言:2013年1月份我找王xx让他给帮我找些立功线索,他给我提供了网上逃犯张xx在家的信息后我就去去张**出所举报了,在他的帮助下,张**出所的刘xx给我出了一份的“立功”材料,我把这份立功材料提供给鄢陵县人民法院后,法院给予我减轻处罚了。

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具体那一天我记不清楚了)我给王**打电话,问他在哪里,他说在家,然后我就去张*街找他了。见面我和王**一起吃了个饭,在吃饭的过程中我就问王**他能不能给我提供点立功的线索,弄个立功材料,我因为收受药品回扣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过了春节鄢**法院就要开庭审理了,我的律师告诉我说要是有个立功的话可以减刑,王**给我说他先去派出所给我问问。后来我又和王**反复说了好多次,让他赶紧弄。2013年1月29日上午10点钟左右,王**给我打电话说:“寨张村有个叫张xx的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了,我问了一下张xx现在在家,你去张*派出所把这情况向刘xx说说。”当时我在鄢陵办事,就说我下午就去。当天下午3点多我就去张*派出所了,根据王**给我说的具体位置,我在派出所一楼北头门向西的第一间办公室内见到刘xx后我说:“寨张村的张xx被网上追逃了,他现在在家,您们去抓他吧。”刘xx说:“好,我知道了,能够让他投案自首最好。”说完我就走啦。2013年2月28日,因为我的案件要开庭了,需要向法院提供立功材料,我就给王**打电话说了一下情况,王**让我直接去找刘xx开具立功材料。我找到刘xx后,刘xx就推脱不给我开,我就给王**打电话说刘xx不给我开证明材料,王**说:“你不用管啦,他不开了我现在去找他”。然后我就在哪等着,王**到张*派出所后就去刘xx的办公室了,我在外面等着,过了一会儿,王**出来后就把盖好章的“立功证明”给我了,我就走了,第二天或第三天我就把这个证明材料交给我的律师啦。又过了几天,我的律师给我说光有一个证明不行,还要有张xx的自首笔录、通缉证明等六样资料的复印件,并且要盖公章。我就去找刘xx,刘xx还不是给我开,我就又和王**联系,王**到了张*派出所刘xx办公室,因为我还有点事就先走了。第二天傍晚,王**就乘车把盖好章的张xx案件材料复印件给我送到了健康路老*家羊肉馆附近,我拿到材料后我们就分别回家啦。2013年3月14日我的案子在鄢**法院开庭审理,当时庭审的时候我的辩护律师和公诉人对我立功情节争议很大,我想着法院肯定要去落实下我的立功情况,开完庭我就给王**说法院估计要到张*派出所核实情况,让他提前给刘xx说一下。鄢**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我的案件过了10天左右,我想着刘xx在这件事上帮了不少忙要感谢他一下,我给刘xx打电话说请他去将官池镇焦庄村中医门诊(我在那坐诊)对面吃狗肉,说那的狗肉好吃,刘xx到那后说环境不中,后来刘xx说张*无相寺村一家狗肉店不错,我们就去无相寺村那家吃了,当时刘xx的几个同学、朋友也去了,我付的帐,总共花了二百多元钱。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这事后来我还给王**说了说。如果没有王**和刘xx的帮助,鄢**院也不会对我减轻处罚,我根本办不成这件事情,也得不到任何证明和相关材料。

4、证人陆xx证言:2013年1月30日上午10点钟左右,我所所长李xx把我喊到他办公室给我说:“县局(许昌县公安局)技术中队xx(关xx)打电话说我们辖区寨张村村民张xx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辽宁省法库县警方上网追逃了,你把他们村书记喊过来,打听下张xx现在在不在家。”然后我就给寨张村的村支部书记张xx打电话让他来派出所李xx所长办公室一趟。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张xx就来了,在李xx所长办公室,李所长对张xx说:“你们村张xx被辽宁省法库县警方上网追逃了,你回去打听一下,张xx在家不在家,在家的话,你回去做做工作,让他来派出所投案”。当天中午十一点左右,张xx的弟弟张xx给我打电话问他哥是咋回事,我告诉他张xx在外地打架,被人家警方上网追逃了,我说:“您哥要是在家的话,你做做他的工作吧,让他来派出所投案吧。2013年1月30日中午一点左右,张xx的舅舅王xx(王xx是寨张村的村主任)就领着张xx来派出所找我投案了,我把情况给李xx所长汇报后,李所长说:“我给刘xx说一声,让他配合你问一下笔录。”然后我把张xx带到我们所的询问室后,我去喊了刘xx,过了一会儿,刘xx来到询问室,他简单的问一下张xx的情况,然后刘xx对我说他还有点事先走了,我就和我们所的民警张**询问了张xx,确定他就是被辽宁省法库县上网追逃的“张xx”后,我和张**就办理了张xx的拘留手续,当天晚上八点左右就把张xx临时羁押到许昌县看守所。李xx所长就和辽宁省法库县警方联系了,辽宁省法库县警方在2013年2月5日来我们所里办理张xx的移交手续。张xx到派出所投案前,我们是在2013年1月30日接到县局技术中队的通知后才知道的,县局技术中队是通过浏览“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库”发现的。没有任何人举报过他,我也没有接到过关于他的举报信息(电话和口头上都没有)。刘xx是我们所的指导员,他没有参与张xx的案件。我和所长李xx知道张xx投案的详细情况,张**是和我配合办理了张xx的手续,刘xx、王XX、袁XX等没有参与张xx的案件,但他们也知道张xx到我们张**出所投案了。

5、证人李xx证言:2013年1月30日上午9点钟左右,我接到许昌县公安局技术中队民警关xx的电话,说我们辖区寨张村的张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辽宁省法库县上网通缉了,让我安排人布控。我接完电话后就把我们所的陆xx副所长叫到我办公室,对他说县局(许昌县公安局)技术中队xx(关xx)打电话说我们辖区寨张村村民张xx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辽宁省法库县警方上网追逃了,让他把他们村书记喊过来,问下张xx现在在不在家。陆xx就通知了寨张村书记张xx,大概有半个小时张xx就赶了过来,在我的办公室里,我和陆xx向张xx介绍了张xx被网上追逃的情况,让他回去问问情况,如果在家的话,尽量劝说张xx投案自首。当天中午一点钟左右,陆xx到我办公室给我汇报说张xx在其舅舅王xx(寨张村村长)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了。我就让陆xx安排把张xx的手续办一下。晚上八点钟左右就把张xx临时羁押到许昌县看守所。然后我就和辽宁省法库县的警方联系了一下,后来辽宁省法库县警方在2013年2月5日来我们所里办理张xx的移交手续。张xx到派出所投案前,我们是在2013年1月30日接到县局技术中队关xx的通知后才知道的,县局技术中队是通过浏览“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发现的。没有任何人举报过张xx,我也没有接到过关于他的举报信息。刘xx是我们所的指导员。他没有参与张xx的案件。我和副所长陆xx知道张xx投案的详细情况,张**配合陆xx办理了张xx的手续,刘xx、王XX、袁XX等没有参与张xx的案件,但他们也知道张xx到我们张*派出所投案了。

6、证人张xx证言:2013年1、2月份的一天(具体那一天我记不清了)张*派出所的副所长陆xx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张*派出所一趟,我就去了。我去了之后在张*派出所所长李xx办公室,李xx和陆xx就给我说了我们村的张xx因为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辽宁省法库县警方上网追逃的情况,让我回去看看张xx在家不在家,要是在家的话,让我做做工作,让张xx来投案。我回家后,在村西头看见张xx在他邻居张xx的房顶上站着,我就喊他到我家。张xx给我说了他在辽宁省法库县因为口角和他的一个工友打架了,他把人家的鼻梁骨打断了,想调解一直没有调解成,对方要钱太多了,他看着快过年了,就想着先回来过年,等过完年再去找对方说说。我给张xx说人家对方鉴定了个轻伤,他现在已经被警方网上追逃了,我就问张xx准备咋弄。张xx就说“那该处理处理呗,早点处理过了年我还要出去干活类。”我就对张xx说:“要是处理的话就赶紧处理,你去张*派出所投案吧,你去见见你三舅。”张xx的三舅叫王xx(音),是我们村的村主任。当天晚上7、8点钟的时候,张*派出所的副所长陆xx给我打电话让我和他一起去张xx家给张xx带个被子,我就和陆xx一起去张xx家拿了一个被子,然后我和陆xx一起把被子给张xx送到了许昌县看守所后我就回家了。在车上的时候陆xx对我说是张xx的三舅王xx(音)带着张xx去投案的。

7、证人王xx证言:2013年1、2月份的一天中午1点左右,我的外甥张**(大名我记不清了,他是张**的亲弟弟)给我打电话说张**出事了,让我去他家一趟。我赶到他家后。张**和张**就给我说了张**在辽宁省法库县因为口角和他的一个工友打架的事情,他把人家的鼻梁骨打断了,想调解一直没有调解成,对方要钱太多了,他看着快过年了,就想着先回来过年,等过完年再去找对方说说。张**说张**出所的陆xx给张**打电话了,说辽宁省法库县警方已经对张**上网追逃了,让张**去投案。我就对张**说事儿(是指张**被网上追逃的事)既然已经出了,也不是啥大事,咱就去张**出所投案吧。然后我就带着张**去张**出所投案了。在张**出所,陆xx和一个年纪比较大姓张的民警(具体叫啥名字我记不起来了,只是知道他姓张)去给张**做笔录。做完笔录后,陆xx说他们带着张**去一趟许昌,我就回家了。晚上7、8点钟的时候陆xx给我打电话让我给张**送被子之类的东西,我不想去,就让陆xx找我们的村支书张**,让张**去了。

8、证人张xx证言:2013年1、2月份的一天上午11点左右,张xx给我打电话说我们村的村支书张xx给他说他(张xx)被网上通缉了,让我回来商量商量。我就赶紧回家了,到家后张xx给我说了他在辽宁省法库县因为口角和他的一个工友打架的事情,他把人家的鼻梁骨打断了,想调解一直没有调解成,对方要钱太多了,他看着快过年了,就想着先回来过年,等过完年再去找对方说说,但我们寨张村的村支书张xx告诉他说辽宁省法库县警方已经上网追逃他(张xx)了。我就先给他分析了一下这件事到底投案还是不投案,然后我就给我三舅王xx打电话让他过来商量一下。我又给张*派出所的副所长陆xx打了一个电话,问了一下我哥张xx事件的情况,陆xx说让我做做我哥张xx的工作,让我哥张xx去投案。我给我三舅打完电话大概过了半个小时,我三舅王xx就到我家了。我和张xx就把他(张xx)在辽宁省法库县和人家打架以及被上网追逃的情况给我三舅王xx说了一遍,我三舅王xx也是说要我哥张xx赶紧投案自首,然后我三舅王xx就带着张xx去张*派出所投案自首了,因为当天我比较忙,我就没陪着他们一起去张*派出所,后来我才知道张xx被拘留了。

9、许昌县公安局张*派出所刘xx出具的虚假立功证明一份,证明刘xx出具的沈xx及时向派出所提供张xx涉案故意伤害,其在家的情况,成功抓获一名逃犯的虚假证明。

10、张*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刘xx向鄢**法院出具的沈xx向张*派出所反映张xx在家的信息,张*派出所对举报人的保护,无留下文字性的材料的情况说明。

11、鄢陵县人民法院(2013)鄢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据许昌县公安局张潘派出所的证明认定沈xx具有立功表现,并对其减轻处罚的事实。

12、许昌县公安局张*派出所李xx出具的证明,证明刘xx书写的沈xx具有立功情况说明与事实不符,是违背事实真相的,张xx是主动投案的,与沈xx没有任何关系。

13、许昌县公安局张潘派出所抓获经过及关于张xx到案的情况说明,证明张xx2013年1月30日到许昌县公安局张潘派出所投案自首。

14、刘xx职务证明,证明刘xx1999年4月至今在许昌县公安局工作,2011年4月25日至今任许昌县公安局张潘派出所指导员职务。

15、刘xx职责证明,证明刘xx的职责是思想政治工作、交警和消防工作,查办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伙同刘xx徇私枉法,隐瞒事实,为沈xx出具虚假证明,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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