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河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军旗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14)南宛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吴军旗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军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军旗,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南宛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