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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犯徇私枉法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4)南宛刑初字第672号刑事判决。侯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某某,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有瑕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南宛刑初字第67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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