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与于**等侵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于俊儒与被执行人于**、王**侵权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2)房民初字第9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于**、王**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于俊儒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并以部分履行。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房民初字第9297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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