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芬诉被告西*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何*芬起诉时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获准后,应当于案件宣判前预交,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3399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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