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上*路局、上*路局杭州客运段、上*路局南京站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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