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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上**局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凡*、李*、凡勇诉被告合*有*、罗*、上*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凡*等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凡*、李*、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89.43元,减半收取2394.7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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