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陈*与被告南*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14年6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就纠纷已自行达成善后理赔协议,双方纠纷已经了结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路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南*路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