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中**设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江**料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与上诉人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2013)玄孝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法**公司申请鉴定,本案暂停审理。鉴定结束后,于2015年5月15日恢复审理,并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建八局的委托代理人沈*,上诉人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宗晓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中建八局一审诉称:2011年2月27日,法**公司参与了中建八局在南京绕越公路东北段RY-DB2标项目(以下简称南京绕越项目)锚具采购招标,于2011年3月8日中标后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BJJC-RYDBH-2011-004/G物资采购合同。自2011年4月下旬起中建八局陆续收到法**公司提供的锚具,2011年7月17日起中建八局使用法**公司提供的锚具对现浇梁体进行张*时,出现锚具夹片滑丝现象,在其后的张*中由于夹片滑丝现象一再出现,中建八局即通知法**公司派专人到现场解决问题,虽然法**公司的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了指导分析,但是夹片滑丝现象一直未能解决,中建八局被迫于2011年8月1日更换其他厂家提供的锚具夹片,导致工期延误十五天,产生停工、返工等经济损失。2011年8月3日,中建八局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就法**公司供货质量问题所导致的现场停工、返工、工期延误等经济损失向法**公司出具索赔函,要求法**公司按约给予赔偿,但法**公司却回避主要问题,推卸责任,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为此诉至法院,要求1、赔偿A匝道桥十五天的支架、吊车租赁费49000元,管理人员和人工工资74286.77元;2、赔偿新篁南主线桥支架租赁费25200元,管理人员和人工工资34432.84元;3、要求按中建八局与建设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期每延误一天支付赔偿金50000元,延误十五天应赔偿750000元,合计赔偿932919.61元。

一审被告辩称

法**公司一审辩称:1、法**公司虽与中建八局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约定法**公司向中建八局南京绕越项目供应锚具,但中建八局并无证据证明其所称出现质量问题的锚具产品来源于法**公司,中建八局声称其于2011年7月19日发生滑丝事故,锚具夹片为法**公司生产供应,但滑丝事故发生后,中建八局并未与法**公司对涉及滑丝事故的锚具夹片进行现场封存,因此,无证据证明中建八局向法院提交的锚具夹片为滑丝事故现场的锚具夹片。2、中建八局称法**公司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在确定系法**公司的锚具夹片的前提下,对法**公司的锚具夹片委托第三方进行质量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法**公司的锚具夹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本案中,由于夹片滑丝事故发生后,中建八局并未与法**公司及时对锚具夹片进行现场封存,故前述锚具夹片已难以确定,鉴定滑丝事故的夹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已无样品基础。3、即使中建八局所称夹片滑丝事故属实,是因为锚具夹片质量不合格原因,还是因为张*过程中操作不规范、混凝土渗入波纹管等其他原因造成的,目前也无法查明,难以判断是锚具夹片质量问题导致了本次滑丝事故。综上,法**公司认为中建八局无证据证明发生所谓滑丝事故的锚具夹片系法**公司提供的;也无证据证明法**公司的锚具夹片质量不合格,且锚具夹片质量与滑丝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另外中建八局主张的经济损失均无充分证据证明系锚具夹片滑丝事故直接造成了该损失;因此要求驳回中建八局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中建八局对其承建的南京绕越公路东北段RY-DB2标项目(包括A匝道桥和新篁南主线桥)使用的锚具进行公开招标,法**公司以最低报价中标。2011年3月17日双方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约定:法**公司向中建八局供应锚具,合同价款546640元,以双方共同验收实际合格数量为结算基础;交货时间以需方采购订单或者电话通知所约定的交货时间为限;供方所供锚具必须符合《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0-2007)各项技术要求及国家现行执行的各项其他技术规范要求,质量保证期为自本产品用于工程实体开始对质量终身负责,本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供方应负全部责任,且因此导致引发工程实体返工处理或造成其他经济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交货方式为物资运到指定交货地点,经需方项目部授权的现场技术人员和材料人员、试验员及工程监理等相关人员验收合格,将其物资所有权由供需双方办理移交手续;锚具所有权正式移交需方,但并不解除供方对其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若供方未能按供货计划时间将货物送达需方指定地点,或送达的货物质量按国家标准不合格(包括质量证明文件不齐全等)视为供方违约,供方应按滞后货物的合同价款总额的5%乘以延误天数,向需方支付违约金;供方未按需方要求保质保量及时供货,影响需方工程进度时,需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保留进一步的索赔权利,并追究供方的违约责任;同时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南京**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自2011年3月7日至同年7月13日法**公司分五次向中建八局交付各类型锚具,其中7月13日交付的82套12孔工具锚未附质保书。中建八局于2011年6月2日向法**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供应商价格评价及选择审批表、物资采购合同、供货单、汇款凭证等证据证实。

原审另查明:2011年7月17日下午,中**局对A匝道桥第二联现浇箱梁*使用的12孔锚具进行张*,在张*第一束过程中发生了一根钢绞线夹片出现滑丝,施工人员对滑丝的夹片进行更换继续张*,张*完毕后因下雨暂停,至7月19日现场发现原张*束又出现五根钢绞线夹片滑丝,当日,监理单位给中**局下达现场问题通知单,要求立即更换锚具夹片,随后中**局即通知法**公司派人到现场解决问题,法**公司于次日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了指导分析,并同意更换夹片。至7月22日下午对更换过的夹片进行预应力筋张*又一次发生夹片滑丝。同年7月23日,监理单位给中**局下达总监办文件,标题为关于要求RY-DB2标立即更换锚具、夹片厂家的通知,通知称:“近期,你标段在新篁南枢纽A匝道桥第二联预应力张*过程中多次出现夹片滑丝现象,导致预应力张*质量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为确保预应力施工质量,同时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现要求你部立即更换锚具、夹片供应商。希望你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尽快落实锚具、夹片供应商的更换工作,在锚具、夹片更换前不得进行预应力张*施工。特此通知!”中**局接到文件后即与原锚具投标单位江苏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联系,华**司于同年7月25日起向中**局提供12孔锚具及夹片,中**局于同年8月1日起使用华**司提供的12孔锚具及夹片进入正常施工阶段。2011年8月20日,监理单位出具一份监理总结报告,称:“经过指挥部的指导,项目部施工组织,DB2标于2011年6月20日进行首件底腹板砼浇筑、6月29日进行首件顶板砼浇筑,7月17日预应力开始张*,由于张*过程中多次出现滑丝现象,导致张*缓慢,于8月19日预应力张*和孔道压浆才施工结束。张*初期因夹片问题,多次出现滑丝现象,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虽然项目部多次邀请夹片供应商现场查看,以期解决问题,但问题仍然存在,夹片供应商也现场确认夹片出现了质量问题。后经项目部积极整改,在更换夹片厂家的情况下,张*才正常,但后期应继续加强原材料的质量控制。总监办认为本次现浇箱梁*首件虽然出现张*滑丝问题,但经整改后,首件总体是成功的,现浇箱梁*总体控制较好,成果比较理想。”

上述事实有现场负责人和监理人员书面报告的A匝道张*过程、施工日志、现场问题通知单、总监办文件、现场照片、华**司销售出库单及产品质量保证书、监理总结等证据证实。

原审又查明:2011年8月3日,中建八局发给法**公司一份关于夹片滑丝造成工地现场损失向供应商索赔的函,主要内容如下:2011年7月17日我司在对现浇梁体进行张*时发生滑丝现象(张*力40%倒顶时),现场对已经滑丝的夹片进行了更换,并张*至设计锚下控制应力,因雨暂停张*,2011年7月19日现场再次发生原张*束(N2束)5根滑丝的状况。当天我司将现场情况通知贵司,贵司于2011年7月20日派技术负责人员到我司工地现场查找原因。经过现场分析,贵司技术人员怀疑夹片不合格,要求收回原夹片,进行重新发货。更换后的夹片于2011年7月20日下午到场,2011年7月22日下午,对已更换的预应力筋重新进行张*,第一束张*较为顺利,张*第二批(两束同时张*)时,在张*至控制预应力的70%时(即倒顶过程中),其中一束又发生了两根滑丝现象,后停止张*。要求索赔:1、A匝道索赔费用:时间计算7月17日张*夹片出现问题,8月1日正常张*,共计15天。(1)支架450吨,每吨160元/月(注指支架租赁费),每天2322元;(2)管理人员7人*160元/天u003d1120元;(3)支架模板工26人*120元/天u003d3120元;(4)张*工5人*150元/天u003d750元;(5)汽车吊每天(租金)700元;小计每天8012元/天*15天u003d120180元。2、新篁南枢纽主线桥:时间计算7月20日准备张*,因夹片出现问题,更换锚具、夹片,正常张*从7月25日开始,共计6天。(1)支架700吨,每吨160元/月(注指支架租赁费),每天3733元;(2)管理人员7人*160元/天u003d1120元。(3)支架模板工30人*120元/天u003d3600元;(4)张*工7人*150元/天u003d1050元;(5)汽车吊每天(租金)700元;小计每天10203元/天*6天u003d61218元。3、A匝道返工费用:(1)换夹片2次,计10个工*150元/天u003d1500元;(2)退锚放张:1500元;(3)钢绞线抽出再穿:难度大、风险大、现场要求厂家处理,粗步估算按10天处理完,需要一个处理班组6人*200元/天*10u003d12000元;(4)7月31日,内侧N2束又出现滑丝(剩下的一个法尔胜锚具),退锚、重新换锚具、夹片,共计发生人工4个工日(考虑安全风险):4*200u003d800元;4、主线桥返工费用:(1)换夹片2次,计10个工*150元/天u003d1500元;5、夹片重新检测费:5000元/200个。以上五项合计203698元。6、工期损失:计算时间自7月17日张*夹片出现问题至8月1日正常张*,工期共计损失15天,根据总承包合同约定,拖期损失赔偿金每天50000元,总计750000元。尤其造成A匝道桥及主线桥上跨江六段不能及时交出工作面,造成我方违约,现江六一标提出对我标的工期索赔,费用暂无法估计,待具体损失可计算时,贵公司同样需承担所有损失。请贵公司收到此函三天内派人到我司洽谈索赔事宜,否则,我司将依法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追偿。法**公司收到索赔函后,于2011年10月20日给中建八局一份意见回复,主要内容如下:关于南京绕越高速公路东北环RY-BD2标工程,我司于2011年7月19日首次得知发生夹片滑丝现象,遂于2011年7月20日派公司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经过现场察看,我公司技术人员发现锚具在使用过程中混有其他厂家夹片,并当场对现场总工及监理人员提出,得到默认;针对当时提出夹片滑丝系夹片硬度不合格所致的疑问,贵我双方均提取样品检测,发现硬度合格;我公司技术人员发现现场滑丝夹片因安装时间过长及保存不妥均已出现大面积生绣,考虑当时气候潮湿多雨,我公司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提出更换夹片,并在当日(7月20日)下午即安排及时更换了夹片。2011年7月22日下午,贵公司南京绕越高速公路东北环RY-BD2标工程再次发生夹片滑丝现象,我公司技术人员于2011年7月23日再赴现场,经过现场分析,发现贵公司施工人员在现场施工时,擅自改动限位量,由我公司规定的10mm改为7mm,这可能是发生滑丝现象的主要原因。故我司认为,南京绕越高速公路东北环RY-BD2标项目发生夹片滑丝现象,并非我司夹片质量所致。因双方对锚具夹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是否应当赔偿协商未果,为此中建八局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中建八局关于夹片滑丝造成工地现场损失向供应商索赔的函和法**公司对中建八局来函的意见回复等证据证实。

一审诉讼中,原审法院提取了损坏的12孔锚具及夹片,中建八局申请对损坏的12孔锚具及夹片与法**公司提供的产品是否是同一厂家生产的产品进行鉴定,经原审法院委托江苏省**验研究院进行鉴定,因江苏省**验研究院回复“对两产品是否是同一厂家生产不属于质量鉴定的范围,不能受理。”故鉴定未成。

上述事实有实物、鉴定申请书、回函等证据证实。

原审还查明:自2011年7月17日至同年7月31日,中建八局具体支付以下费用:一、中建八局向苏州常**限公司租赁脚手支架等建筑物资450吨,租赁费每吨每月180元,A匝道桥误工15天,损失租赁费40500元,新篁南主线桥误工6天,损失租赁费25200元;二、A匝道桥工程租用16吨吊车一辆,每月租赁费17000元,损失十五天租赁费8500元;三、A匝道桥使用支架模板工26名,每名民工每天工资120元,张*工人5名,每民工每天工资150元,误工15天,工资损失合计58050元;新篁南主线桥使用支架模板工30名,张*工人7名,误工6天,民工工资损失合计27900元;四、A匝道桥和新篁南主线桥返工民工费用合计17300元;以上四项损失合计177450元。上述事实有租赁合同、民工居民身份证、工资发放表、返工工程分包经济签证单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审理中,法**公司认为其技术人员到现场发现工地有其他厂家生产的夹片,监理单位和中建八局对此均已默认,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法**公司同时认为即使是其生产的夹片出现滑丝现象,也不排除中建八局在保管或施工中操作不当造成的,其生产的锚具和夹片均不存在质量问题,如果存在质量问题也应当通过双方封存,送交有权限机构进行检测,因双方对出现滑丝的夹片未进行封存,无法确认是该公司生产的夹片出现质量问题,故对中建八局提出的各项经济损失均不予以认可,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中建八局认为出现质量问题的锚具和夹片均是法**公司生产的产品,法**公司称现场有其他厂家生产的锚具和夹片当时就应当提取夹片,工程指挥部、监理单位和中建八局均未默认现场有其他厂家产品,出现夹片滑丝事故后工程指挥部和监理单位很重视,均要求更换锚具和夹片的供应商,公司于7月23日接到监理单位文件后即与华**司联系,第三天才收到华**司提供的锚具和夹片,在此之前工地无其他厂家生产的夹片。至8月1日恢复正常施工后其就向法**公司提出索赔,因法**公司到10月下旬才回复,导致双方无法对出现滑丝的夹片进行封存,责任在法**公司,故坚持其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中**局与法**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法**公司经招标向中**局供应锚具及夹片是客观事实,其于2011年7月13日交付的82套12孔工具锚未附质保书,证明法**公司未完全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当12孔锚具夹片出现滑丝事故后,法**公司派技术人员到现场勘验后,同意更换夹片,证明夹片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中**局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法**公司称发现工地有其他厂家生产的夹片,监理单位和中**局对此均已默认,因无证据证明,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现场提取锚具中的夹片特征与法**公司生产的夹片特征相符,而出现质量问题的夹片法**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是其他厂家生产的夹片,法**公司称双方未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夹片进行封存,因对夹片进行封存是在供方不认可是其交付的货物情况下,双方才会按行业习惯对出问题的夹片进行封存,以便查清责任,而张力测试现场法**公司认可更换夹片,现又认为未对滑丝夹片进行封存,与行业习惯相悖。中**局于2011年8月1日起使用华**司提供的锚具及夹片进入正常施工后,即确认法**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于同年8月3日就提出索赔要求,而法**公司于2011年10月20日才给予书面回复,证明法**公司对夹片出现滑丝事故后采取一种放任的态度,缺少互相配合完成夹片封存工作的诚意,故对法**公司辩称应当对夹片进行封存检验后才能确认夹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观点,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法**公司应当对此次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对中**局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局提出根据总承包合同约定拖延工期赔偿金按每天50000元计算,要求支付750000元,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对此并无约定,合同仅约定:“送达的货物质量按国家标准不合格(包括质量证明文件不齐全等)视为供方违约,供方应按滞后货物的合同价款总额的5%乘以延误天数,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因滞后货物的合同价款总额并不明确,中**局并无证据证明其因误工十五天对发包单位已经承担了违约责任,故对中**局要求支付违约金,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中**局要求赔偿管理人员工资,因管理人员是公司正式职员,其工资是公司的正常支出,不属于合理损失赔偿范围内,故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对中**局要求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民工工资和设备租赁费,属于客观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即法**公司应当赔偿中**局建筑设备、物资的租赁费和民工工资合计177450元,因中**局在验收货物中将没有附质保书的产品接受,负有一定责任,故应适当减轻法**公司20%的赔偿责任,即法**公司应当赔偿中**局经济损失14196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法**公司应当赔偿中**局建筑设备、物资的租赁费和民工工资合计14196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中**局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120元,由中**局负担9981元,法**公司负担3139元。

上诉人诉称

中建八局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供货方**公司由于其所供配件质量问题导致施工从一开始就出现问题,中建八局不得不及时中止施工以避免风险的进一步扩大,由此造成了15天的工程延误。中建八局施工项目为桥梁工程,对工程的质量要求客观上具有更高的标准,如果对方所供配件从一开始即出现质量问题,中建八局必然会对其设定更为严格的预期违约的可能性标准,进而及时终止合同的履行,同时,法**公司应当对合同的履行承担根本违约责任。根据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由此所造成的工程延误赔偿责任。2、管理人员于项目上所产生的工资等费用也是公司的运营成本,由于工程延误造成人员闲置产生的费用,属于客观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由法**公司赔偿。3、对方未严格按照合同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因此导致的工程延误,应当全额承担所造成的中建八局建筑设备、物资租赁费和民工工资等非正常运营费用开支。综上,请求1、法**公司支付合同所约定违约金,即合同价款总额546640元的5%乘以延期15天所产生的违约金共计409980元。2、法**公司赔偿中建八局在工程延误期间所支出的管理人员费用,共计22769.61元。3、法**公司全额承担因提供有质量问题配件所造成的中建八局工程延误期间非正常支出的建筑设备、物资租赁费和民工工资合计177450元(因一审判决仅支持该诉求80%的数额,现继续请求剩余20%的数额,即35490元)4、法**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审中,中建八局明确,其基于《产品质量法》提出侵权之诉,要求法**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上诉请求第1项的依据,以一审中主张的90万元损失依据为准,请求赔偿的数额中按此计算,降至409980元。

被上诉人辩称

上诉人法**公司答辩并上诉称:《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中建八局根据双方于2011年3月17日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向法**公司采购锚具,并认为法**公司的锚具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施工现场发生滑丝事故,据此向法**公司主张总额为932919.61元损失。中建八局至少应负责举证证明下述四个事实:(一)诉争锚具系法**公司提供;(二)法**公司提供的锚具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三)法**公司存在质量问题的锚具与发生滑丝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四)发生滑丝事故导致中建八局发生了经济损失,且该经济损失直接因滑丝事故发生。上述第(一)、(二)、(三)、(四)点事实必须全部成立,环环相扣,缺一不可。但原审判决对于上述问题或避而不谈,或认定的证据不足,均无法成立。由此可以看出,中建八局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其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中建八局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建八局答辩称:本案纠纷的发生是由于出现了三次产品质量问题,具体表现为滑丝。本案的事实经过是:2011年7月17日,中建八局在现场监理的监督下进行了第一次张*,出现滑丝现象。第二次2011年7月19日,又出现了五根钢脚线滑丝,同日,监理单位给中建八局下达了现场问题通知单,要求立即更换锚具夹片,随后中建八局马上通知了法**公司派人到现场解决问题,法**公司于2011年7月20日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分析指导,在现场明确表态同意更换夹片,也认为夹片可能存在问题,7月22日下午也就是第三次进行了张*,在现场监理以及法**公司、中建八局三方鉴证之下,对法**公司新送来的夹片又进行了张*,但还是出现夹片滑丝。综上,本案基本事实非常明确,是经过三次张*,均出现滑丝现象,事情发生的原因很明显,是由于法**公司的产品出现滑丝。由于滑丝,我们应业主和监理的要求必须更换,不能再使用法**公司的产品,导致了工期拖延以及费用支出。因此事故的原因与导致的结果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中建八局提起侵权诉讼,要求法**公司赔偿于法有据。

二审中,法**公司提供如下证据:

1、法**公司员工张*的证人证言。张*陈述:因工地现场出现滑丝现象,2011年7年20日,我到中建八局项目部,项目部的总工李*总也在现场,装在桥梁上的夹片有锈蚀的现象。夹片中还有其他厂家的夹片,因为法**公司的夹片比较小,其他厂家的大,且其他厂家的4开式的,而法**公司的夹片是2开式的。当时我提了两个建议,一是将锈蚀的夹片全部更换,二是将法**公司的夹片做检测。当天没有带相机所以没有拍照。2011年7月22日没有到现场,2011年7月24日,我又到现场,对现场进行了拍照,拍照的地方与7月20日所见的地方一致。更换产品的时候我不在场,但是李*总给我打电话了,7月23日我也去现场看了,当时我也和他们说了限位板改了,当时李*总不承认,后来我就将这个事情向我们公司反应了。7月24日到现场的时候李*总认可是擅自更改了限位板了。限卫板是为了卡住夹片,更换了就更容易滑丝了。我分析原因的时候监理不在现场,后来我到监理的办公室去,和监理说了这个情况。我当时并未承诺要更换我们提供的所有夹片,只是说将锈蚀的更换,或者做检测。后来听李*总说当时到南京进行了检测。法**公司以此证明事故发生当时的客观情况,更换夹片是从客户维护角度处理问题,在没有对法**公司的产品作出质量鉴定的情况下,提出将锈蚀的锚具更换符合法**公司的客户维护的理念的。

2、专家意见PPT。证明产生滑丝的原因是多样的。

3、专业论文两篇:证明产生滑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或者说是好几种原因,夹片质量不合格是其中一个,而非唯一,且其中除了锚具质量问题原因之外,其它原因都与施工有关。施工不当,有可能导致锚具出现滑丝,即便锚具质量合格,也可能导致滑丝。

4、增值税发票,证明法**公司垫付了12万元的鉴定费,因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该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中建八局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对法**公司提供的证据,

中建八局质证认为:对证据1证人证言,张*是法**公司的员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言没有证明力。从其陈述中可以得知,张*陈述夹片有锈蚀,从照片上可以看出夹片有锈蚀,钢绞线也有锈蚀。因为下大雨。在7月20日时法**公司已经供了大量的货,证人不去拿包装很好的夹片,而提出将锈蚀的夹片更换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法**公司为什么同意更换,且在7月20日下午就将更换的货物运送过来,就是因为认可其货物质量不合格。证人也陈述与监理沟通过,监理的证明明确了厂家的技术员分析,该技术员要求厂家重新发货,监理的陈述非常仔细,监理都是在场的,监理的身份又决定了他的客观性。证人陈述有其他厂家的夹片,但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他厂家的夹片。证人陈述是先错位再滑丝,但是从照片中可以反映的是先滑丝然后再错位的。证人陈述中建八局更改了限卫板都是口头陈述,没有证据证明。对证据2PPT,是法**公司单方自行制作,相当于当事人一方的陈述,不具有证据效力,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对证据3两份专业论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滑丝首先肯定是质量问题,但是什么原因导致滑丝才是要追责的问题。原因主要是锚具本身的质量问题,也有可能有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当的问题,但这仅是一个理论分析。但需要明确的是,第一种原因质量是否有问题,产品质量法规定得非常明确,法**公司要对免责事由进行举证,第二种原因是否是施工原因造成的问题,这个举证责任更在法**公司。三方都在场的情况下还是出现滑丝,说明施工过程中完全是符合规范的。如果法**公司认为施工有问题应充分举证。对证据4鉴定费由法院审查。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公司申请,本院对案涉夹片组织了鉴定,送交鉴定的物品为:原审法院提取的由中**局提供的11片已使用过的夹片及10副未使用过的夹片。江苏省**验研究院接受委托,于2015年4月28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被鉴定夹片的静载锚固性能符合GB/T14370-2007标准规定的要求,夹片表面硬度和锥面粗糙度均符合图纸要求,仅夹片锥面角度走出图纸允差11’,但不影响夹片的正常使用。法**公司以此证明:法**公司向中**局提供的夹片不存在质量问题,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中**局对法**公司提供的货物,在收货时已进行了验收并确认合格,可以推定该批货物是验收合格的。中**局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法**公司提供的涉案锚具存在质量问题。由于案涉的锚具并不是特定物,也不是加工物,而是种类物,对于已使用过的夹片,鉴定机构已明确不能进行鉴定,对随机抽取的同一批次的夹片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也表明了抽取的夹片各项检测指标100%符合国家标准。所以,法**公司向中**局提供的夹片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无论是侵权之诉还是合同之诉,在确认产品是否质量合格时,依据的都是国家的强制性标准,法**公司通过司法鉴定来证明案涉锚具符合国家标准,也证明了自己没有过错,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要求。由于这次随机抽取的同一批次的锚具是100%合格,也足以印证不管是使用过的还是没有使用过的夹片,都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不能因为已经使用过的夹片不能进行鉴定,而来推定出法**公司提供的产品不合格。综上,案涉锚具不存在质量问题。

中建八局质证认为:该鉴定报告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本案不具有任何证明力。因为本案鉴定的夹片并非出现滑丝的夹片,只是同一批次的夹片。当然,也可能没有办法对已经使用过的夹片进行鉴定,但对出现滑丝的夹片没有进行鉴定,而以同一批次的其它夹片来证明出现滑丝的夹片是否有问题,中建八局认为没有关联性。2、该鉴定报告的标准是国家生产标准,该标准不是使用标准。从厂里生产出来的产品,国家有强制性的标准,保证它可能不出问题,但是在使用过程中确实出现了问题,这种生产标准只能作为参考,并不能作为依据。

本院认证意见:对证据1证人证言,因系法**公司的员工作出,该员工与法**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弱,又无其他证据印证,故本院对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不予确认。对证据2PPT,因系法**公司单方制作,且中**局对该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证据3系在专业杂志上发表的论文,且中**局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论文的内容,能够证实出现滑丝可能存在多种原因。证据4增值税发票,系因鉴定由鉴定机构开具,本院对其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5鉴定报告,系本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的结论,中**局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关于其证明力,本院将在后文予以综合认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法**公司申请对一审中法院提取的已使用过的损坏的11片夹片与未使用过的夹片是否系同一厂家生产、未使用过的夹片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GB/T14370-2007标准进行鉴定。后因同一性问题无法鉴定,法**公司请求同时鉴定使用过的11片夹片及未使用过的夹片是否符合上述标准。中建八局对此予以同意。在鉴定过程中,江苏省**验研究院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回复,表示不具备鉴定该产品的能力,故不能受理该鉴定委托。此后,法**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江苏省**验研究院具备检测的资质,只是需对设备进行计量标定,请求恢复该鉴定。2014年4月4日,江苏省**验研究院向本院来函称,已具备鉴定能力,可实施鉴定。此后,本案恢复鉴定,江苏省**验研究院并于2015年4月28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被鉴定夹片的静载锚固性能符合GB/T14370-2007标准规定的要求,夹片表面硬度和锥面粗糙度均符合图纸要求,仅夹片锥面角度超出图纸允差11’,但不影响夹片的正常使用。对该鉴定报告中的检材,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为原审从中建八局提取的未使用过的夹片。该鉴定产生鉴定费用12万元。

再查明:辽宁**三公司王*2005年发表在《辽宁交通科技》中的《先张法预应力空心板梁钢绞线断丝、滑丝原因浅析及预防措施》一文中指出:滑丝、断丝原因分析,断丝滑丝问题的出现不是其一二种原因所致,而是几方面同时作用造成的,从锚固体系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方面进行归纳。内部因素有锚圈夹片、钢绞线的几何尺寸不精确;技术参数达不到要求;锚圈、夹片不配套;钢绞线、夹片相对硬度大;夹片齿形圆弧不合要求。外部因素有锚圈、夹片、钢绞线安装时有污物没有清理干净;夹片安装不整齐、间距不均匀,不能同时受力,同时降低了夹片的抗滑力参数K4及钢绞线的抗滑力参数K2;张*过程中速度过快;夹片与锚圈间系数u过大,降低了夹片的抗滑力T4及钢绞线的抗滑力T2。铁道第四勘察设计院桥梁处彭*在《铁道桥梁设计年会专辑》中的论文《钢绞线滑丝原因及处理探讨》中对某工地出现预应力钢绞线滑丝现象进行分析时载明:滑丝原因有锚具的质量问题、钢绞线直径的影响、施工因素。

本院认为

经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案涉事故是否系由法**公司提供的锚具存在质量问题所造成的。2、如第1个争议焦点成立,那么滑丝事故造成的损失的范围以及数额。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中**局与法**公司之间存在买卖案涉锚具的合同关系,法**公司依约向中**局提供了锚具,中**局在使用夹片过程中,出现滑丝现象。基于此,中**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主张法**公司构成侵权,应向其赔偿因滑丝导致误工而产生的相应损失。本院认为,在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应当就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产品造成其损害的事实、损害后果及缺陷产品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生产者应当对其主张的免责理由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中**局主张案涉夹片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滑丝事故。为此,其举证证明使用夹片后出现了滑丝事故,由于滑丝事故的发生致其误工的事实,故中**局已依法完成了其初步举证责任。法**公司作为产品提供者,应就其提供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予以举证。为此,法**公司申请了对案涉夹片的鉴定。根据鉴定结论,法**公司同时提供的未使用的夹片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国家标准,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该产品不属于有缺陷的产品。结合相关专业论文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造成滑丝事故的原因并不具有唯一性。故中**局关于案涉事故系由法**公司提供的夹片存在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主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基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的分析,对中建八局要求法**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中建八局的上诉请求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法**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因二审出现新的证据,致原审判决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关于本案的鉴定费用,本院认为,本案鉴定系由法**公司提出,在鉴定部门对鉴定退案,表示无法鉴定后,法**公司仍要求恢复鉴定,且该鉴定系法**公司为完成自己负有的举证责任而为,故该鉴定费用应由法**公司自行承担。由于法**公司未在一审中提出鉴定,对二审程序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故应负担部分二审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3)玄孝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中建八**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3120元,由中建八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120元,由中建八局负担6560元、法**公司负担6560元;鉴定费12万元,由法**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