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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诉被告李*、西**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李*、西*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19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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