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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与兰**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万*因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法院(2014)兰铁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万*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未登云,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兰州*法院(2014)兰铁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兰州*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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