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田*、田*乙与被告某铁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田*、田*乙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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