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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田**、田*乙与某铁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田*、田*乙与被告某铁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田*、田*乙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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