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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铁路局与王*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诉被告某某铁路局、某某铁路局某某客运段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等级鉴定费,合计110457.35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某某铁路局、某某铁路局某某客运段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一次性支付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共计71302.65元(包括除医疗费外的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项目),扣除被告已先前支付的2000元,实际支付69302.65元。

二、原告王*因本案所涉事故产生的医疗费合计8697.35元,由被告某某铁路局(某某车务段)凭有效医疗票据支付。

三、原告王*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1255元,由被告某某铁路局、某某铁路局某某客运段共同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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