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李*、扬州*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因原告李*诉讼主体不适格,故其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李*、扬州*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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