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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扬州**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李*、扬州*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因原告李*诉讼主体不适格,故其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李*、扬州*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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