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与被告广州*)公司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游*申请撤诉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8.10元,减半收取329.05元,由原告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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