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肉孜逊阿不都,热娃孜汗吐达*与乌*铁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输法院作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因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铁路局在银行、信用社或其它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5592.99元(其中本金5542.99元,执行费5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