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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谢**与上**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谢*与被告上*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谢*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谢*申请撤诉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13.89元,减半收取4,256.94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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