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詹**等与上**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詹*、詹*、詹*诉被告上*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詹*等四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詹*、詹*、詹*、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82.10元,减半收取2,541.05元由四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