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日诉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835号金宇日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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