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为与被告贾**、杜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上诉人曲**和姜*、冯**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葛**与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杨*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秦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为与丛秀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荣**、原告杨**诉被告赵**、被告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被告郑*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与被执行人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金*日诉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