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被告郑*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郑*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告郑*一准确的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据,使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2.00元(原告已预交),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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