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郑*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告郑*一准确的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据,使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2.00元(原告已预交),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葛**与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贾**、杜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杨*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秦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孙**、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为与丛秀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盘锦**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荣**、原告杨**诉被告赵**、被告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被执行人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金*日诉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