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为与被告盘**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0.00元,减半收取1905.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王**为与丛秀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荣**、原告杨**诉被告赵**、被告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被告郑*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与被执行人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金*日诉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莫文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反诉被告)王**与被告郑**、李**(反诉原告)、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