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莫文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铁民一终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再审申请人张**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