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为与被告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佟会权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0.5元,由原告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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