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为与被告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佟会权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0.5元,由原告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王**为与丛秀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盘锦**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荣**、原告杨**诉被告赵**、被告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被执行人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金*日诉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莫文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反诉被告)王**与被告郑**、李**(反诉原告)、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史**与被执行人张**、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赵*与王**、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