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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李**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5元,其余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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