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李**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5元,其余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王**为与丛秀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盘锦**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荣**、原告杨**诉被告赵**、被告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被告郑*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与被执行人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宋**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莫文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反诉被告)王**与被告郑**、李**(反诉原告)、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史**与被执行人张**、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