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反诉被告)与被告刘**、周**(反诉原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及反诉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刘**、周**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石**负担;反诉费19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95元,由反诉原告刘**、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