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朱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被告下落不明为由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诉讼费人民币500元,由本院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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