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预交),退还给原告陈*2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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