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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XXX**责任公司XX煤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XX与被告XX**责任公司XXXXX、XXX**责任公司XX煤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XX、被告XX**责任公司XXXXX(以下称XX处)委托代理人张**、杨XX、被告XX**责任公司XX煤矿(以下称XX矿)委托代理人韩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系X**集团原XX矿工人,根据企业规定,退休职工可凭退休证到矿里享有免费洗澡的待遇。原告自1992年退休后一直享受这个待遇。20XX年X月X日X时许,原告到XX矿洗澡,在矿门口被保安拦住并告知今天不能洗澡。在保安员进了保安室后,原告看大门没有关严,就进矿院内,进院后一个保安员上前就对原告进行殴打,并把我搥出矿大门外。原告打车到X**出所报警,民警说找打我的保安了解情况。原告感到胸部疼痛便第二天去X**集团总医院查诊,诊断为“左胸部闭合性损伤”,住院一天后遵医嘱回家休养。经X**出所调解未能达成和解协议。被告XX**责任公司XXXXX保安人员在XX矿履行职务时,无理阻止原告正常洗澡,实施暴力殴打,造成原告心脏疾患,侵害原告的人身健康权。二被告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请求判令二被告给原告定工伤、指派陪护人员到外地治病,给付30万医疗费,今后因心脏发生意外由二被告负全部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XX处辩称,被告XX处按集团公司规定负责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安保,维护企业正常的经营生产秩序。2015年2月2日早五点半左右,负责XX煤矿的保安人员发现原告在矿门外要求进矿洗澡,根据规定矿属离、退、养职工可持有效证件到职工浴池洗浴,但年龄偏大、疾病、残疾等离、退、养职工必须家属陪护才可以进矿洗浴,否则禁止洗浴,对矿属离、退、养职工的洗浴开放时间为每周的三、六、日,当天为周一非离退养职工的洗浴日,保安人员依据上述规定没有开门,引起原告的不满并在门外破口大骂,后用手强行掰开自动门进入矿院内,保安人员发现后将其劝阻出院内,原告在门外仍不停谩骂,此时有车辆出门,原告随之进入矿院内,在保安值班室门口继续谩骂并用手拉值班室门,要进入值班室内,保安人为避免进一步冲突没有给其开门,保安班长闻讯赶到对原告进行劝说,原告这才作罢,之后原告在矿洗浴后自行离去。整个过程双方没有发生所谓的激烈肢体冲突,保安人的行为完全是依法履行职责,没有侵害原告的行为,请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被告XX矿辩称,XX矿浴池为在职职工浴池,不对外开放,离退休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到矿内洗浴,每周的周三、周六、周日为退休人员洗浴日,其他时间不允许进矿洗浴。原告是2015年2月2日早上到矿职工浴池洗浴,即便原告是矿退休职工,不是在规定的允许洗浴时间内来洗浴的。XX处驻XX矿保卫科负责相关有效证件的检查,阻拦原告到矿内洗浴是职责所在,XX处保卫人员阻拦原告到矿内洗浴符合XX矿有关规定。XX处是X**集团下属的单位,负责保卫工作,与XX矿不是一个单位,是XX处保卫科按照规定阻止原告进入矿内的,其行为与XX矿无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原告王XX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被告XX处、被告XX矿进行了质证,本院对原告王XX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认证:

1、调兵**出所出具的公安行政损害赔偿调解记录一份,拟证明保安练XX殴打原告。被告XX处、被告XX矿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调解记录中对事实的描述没有保安人员殴打原告的情节,原告所述的殴打行为不存在。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原告与保安练XX发生纠纷,经公安机关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2、XX矿务局病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各一份,证明原告因工伤经矿长同意可以每天去矿里洗澡。被告XX处、被告XX矿对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这两份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经XX矿同意可以天天去XX矿内洗澡。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原告为工伤,不能证明原告经矿长同意可以每天在矿内浴池洗澡,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3、住院病案两份,证明被告将原告打伤、打残。被告XX处、被告XX矿对2015年2月3日入院的病志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病案除原告主述以外,没有专业检查能证明原告胸部受伤的事实;2015年8月25日入院的病志与2月2日的事件没有关联。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入院治疗的事实,予以采信。

被告XX处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原告、被告XX矿进行了质证,本院对被告XX处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认证:

1、保安员值守的XX矿自动门照片一张、张贴在职工浴池门外的职工浴池管理制度照片两张,证明2月2日早XX矿自动门曾被原告强行掰开闯入,原告当天的行为违反了XX矿的管理制度,扰乱了XX矿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并涉嫌损害公私的财物,保安人对其劝阻是正当的履职行为。原告质证无异议,并承认原告是强行进入矿内,但是对XX矿的管理制度有意见,因为原告工伤,经矿长同意原告每天可以进矿洗澡。被告XX矿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XX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XX矿浴池洗浴制度,且原告无异议,予以采信。

2、管理制度一份,证明2015年2月2日为周一,非离、退、养职工洗浴日,原告当天要求洗浴违反矿内规定。原告无异议,认为矿内规定原告知道,原告找的矿长,经矿长同意工残可以天天洗澡。被告XX矿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3、证人杨X证言,证明保安人员正当履职,没有对实施原告侵权行为。原告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认为证人说的是假话。

被告XX矿无异议。本院认为证人为被告XX处工作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采信。

4、证人高XX证言,证明保安人员正当履职,没有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原告对证人证言有意见,提出原告没有骂,在外边等着,证人打手电出来的,看见原告就说:你的情况我知道,你去洗澡吧,打你的人我踢他。被告XX矿无异议。本院认为证人为被告XX处工作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予采信。

被告XX矿在本次诉讼中未提供证据。

本院依法调取调兵山市公安局XX派出所卷宗一册,原告王XX、被告XX处、XX矿进行了质证,本院对依法调取的证据进行了认证:

1、调兵山市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原告有异议,认为不属实是虚假的。被告XX处、XX矿无异议。本院认为该份证据客观真实,予以采信。

2、练XX、洪XX、杨X询问笔录,原告均有异议,认为不属实是虚假的。被告XX处、XX矿无异议。本院认为证人为被告XX处工作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予采信。

3、公安行政损害调解记录一份,原告、被告XX处、XX矿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4、XXX集团总医院门诊病志一份,原告、被告XX处、XX矿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经当事人当庭质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认定以下事实:

20XX年X月X日X时许,原告王XX到被告XX矿洗澡。根据被告XX矿规定矿属离、退、养职工可持有效证件在每周三、周六、周日到职工浴池洗浴。被告XX处保安练XX告知原告王XX按照规定当天不能洗澡。原告王XX将XX矿自动门强行掰开进入矿院内,被告XX处保安练XX将原告王XX劝阻出XX矿大门外。后原告王XX随进出车辆进入XX矿院内浴池,自行离开后于当日七时许到调兵山市公安局XX派出所报案,称其本人被XX矿保安强行怼出XX矿院。调兵山市公安局XX派出所接警后,双方当日在派出所内经协商达成口头和解后离开。次日原告王XX到X**集团总医院就诊并强烈要求住院,门诊诊断左胸部闭合性损伤,入院后查体:患者病后精神状态良好,食欲良好,睡眠良好,大便正常,小便正常,体力情况良好,体重无明显变化。原告王XX住院一天后要求出院。原告王XX又于2015年8月25日在X**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三天,经诊断确诊为冠心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XX违反规定强行进入被告XX矿内,被告XX处保安练XX将原告王XX劝阻出XX矿大门外属正常履行职务行为。原告自行离开后到X**出所报警,双方协商达成口头和解,次日到XX**医院强烈要求住院,入院后查体身体状况良好,住院一天后出院。足以证明被告XX处履行正常管理职能的行为并未给原告造成伤害后果。原告又于2015年8月25日因冠心病在XX**医院住院治疗三天与本案无关。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XX处行使管理职能的行为与原告先后两次入院治疗之间有直接的必要的因果关系,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XX处、被告XX矿实施了侵权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故对原告要求定工伤、指派陪护人员到外地治病、给付30万医疗费、今后因心脏发生意外由二被告负全部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维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XX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20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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