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董某某、被告王*、被告李某某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送达,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对被告董某某、被告王*、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00元(原告杜某某申请缓交),本院未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丛秀知为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诉被告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终结)鹿*申请高宇年执行裁定书
原告石**(反诉被告)与被告刘**、周**(反诉原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卜某某诉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张**某三权纠纷案的裁定书
洪某某诉朱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王XX与XXX**责任公司XX煤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