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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诉董某某三权纠纷案的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董某某、被告王*、被告李某某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送达,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对被告董某某、被告王*、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00元(原告杜某某申请缓交),本院未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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