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某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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