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郑**因与被申请人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4)衢常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郑**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其在与郑**的矛盾产生过程中有过错,属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郑**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在其村里宣称郑**取走其存折里的钱,原审判决据此认定郑**在与郑**发生矛盾,引发涉案纠纷的起因上也有过错,并减轻郑**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郑**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