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毛*正与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衢江民初字第8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毛*正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施救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被执行人叶**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毛**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叶**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2088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