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毛**、毛**等与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毛**、毛**、毛洪剑、毛**与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衢江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毛**、毛**、毛洪剑、毛**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赔偿申请执行人因周**交通事故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131141.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毛**、毛**、毛洪剑、毛**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叶**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2260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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