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华**与毛*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华**与毛*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衢江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毛*成支付赔偿款60025.46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毛*成于2015年8月17日已支付赔偿款30025.46元,余款30000元申请人华江梅被与执行人毛*成自行达成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吴*分别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16年3月、6月,每月30日前各支付10000元。达成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华江梅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1511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的,申请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