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英诉被告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4元,减半收取计507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胡**与胡**、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雪花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毛**、毛**等与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与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汪**与衢州市衢**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洪**与江发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严**、胡顺梁与王强、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符**与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邵**与楼**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李**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